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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PE监管迷局

中国式PE监管迷局

杨杨 2014-04-30
中国PE监管开始新一轮的博弈,相对于之前对是否要监管、由谁监管等方向性问题的争论,此次的博弈重点则更集中在操作层面,即监管手段是否有效、合理以及公允。

    上一周在上海召开的行业大会上,据说有多位PE行业人士炮轰部分实行的监管办法。一位与会人士告诉笔者:有人批评监管层,“搞出来的是什么,”并且不乏有人赞同上述评价。

    如果了解中国PE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这是中国PE监管进程中,新一轮博弈过程中发出的些许声音。相对于之前对是否要监管、由谁监管等方向性问题的争论,此次的博弈重点则更集中在操作层面,即监管手段是否有效、合理以及公允。

    上述批评针对的,是在本月底前强制要求履行的申请登记手续。今年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2月7日起施行的《办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办理私募基金备案。PE基金也在被要求行列,这一要求的截止日期是4月30日。

    登记和备案,是中国PE监管体系中的基础部分。就在这部分工作推进时,由中国证监会私募部副主任刘健钧主导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也呈报给了国务院法制办。这一信息已经获得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证实。《条例》将就包括PE在内的私募基金,划出明确的游戏范畴,包括政策配套、惩罚措施等。

    《条例》的落地尚需时日。即使是正在强制实行的登记、备案工作,已经招致了许多矛盾。最典型的反对态度,是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邵秉仁,他在今年的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说:基金业协会现在被赋予了监管权,等于准政府,这是错误的。同时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就是”私密性“,现在却要被要求投资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发送季报、年报,这也不符合行业特性。

    《办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人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办法》也要求私募基金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信息。还要于每年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截止到4月中旬,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只有110家。而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顶着VC/PE名号的投资机构数量以万计。在这种对比之下,已经能表现出行业整体对登记、备案制度的抵触心理。

    这其中不仅涉及到信息披露的问题,有些基金不仅不愿意披露股东信息,甚至连基金规模都不想披露。诸多的报备需求,无疑也将增加工作量。况且还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没有解决:是否只有登记、报备了的基金,才有开展PE投资的合法身份?如果不是,凭什么要这么做?而如果是,就又容易形成寻租空间。

    通观PE在中国的发展历史,针对PE监管的争论,早在2007年就已经出现。一开始争论的焦点是,这个行业是否需要监管。当时PE行业发展火热,出现了很多借PE之名而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机构。”PE还是很小的力量时,政府可以不介入;但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需要政府介入来制定游戏规则,启动一个制约、约束和教育者的进程”。这也是延续到现在,PE监管一定要提上日程的重要原因。

    此后一个阶段,则是监管权限的拉锯。直至2013年6月7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职权分工的通知》,明确由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发改委的职责则是拟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至此,主要发生在证监会、发改委之间的PE监管争夺权之战才告结束。而此前涉足监管权争夺的,实际上还包括科技部等部委。

    针对这个政策的博弈,显然还要持续一段时间。不过无论现在的政策有多糟糕,但对PE监管的讨论好歹已经进入到了实际操作阶段。从发展阶段而言,这也是一种进步。(财富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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