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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

德治与法治

胡泳 2012-10-04
中国传统中没有形成发达的法治观念,是当今弘扬儒家传统“德治”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

    上篇有关“德治”的专栏,谈到国是家的扩大、君是父的延伸的儒家传统。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位序中,由于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因此,也就用不着法律、权力监督等因素来调整政治关系。所以,儒家重德治而轻法治是必然的。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孟子·尽心上》)按孔孟的说法,完善的政令规章,是政治的重要内容,但如果只偏重严刑峻法,反而滋长残忍刻薄的恶风。一位领导者,如果肯用道德礼教以身作则,启发人民的良知良能,自动自发知耻改过,则政治清明,人民安居,就像水往下流,沛然谁能御之?

    先修身齐家而后治国平天下,这是儒家政治的逻辑。问题是这个逻辑有没有断裂。杜维明认为,儒家的政治理想中,有一个十分崇高的人格理想,那就是圣王。这个理想背后的信念是,人必须先自我修身,以成为一个为人楷模的道德导师。只有在成为这样的导师之后,才能够得到为人民提供政治领导的权力和责任(杜维明:《新加坡的挑战》,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41页)。然而,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许多王者,并不是先圣而后王,而是颠倒过来,凭借其强权而僭居圣人之位。由于他们不是在道德、正义的基础上施行统治,所以就不得不用强制手段来管理众人。这样的统治者,不是将政治道德化,而是将道德政治化。

    黄仁宇说:“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是一切问题的症结。”(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页)这个症结的关键在于,儒家认为道德教化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绝非刑罚所能办到。是故,儒家极端推崇德治,坚信在位者的人格品德可以感化百姓,于是,德治不可避免地衍为人治。

    当然,儒学的辩护者会说,孔子并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这方面孔子最著名的一句话,就是“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宽猛相济,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他还说过“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认为刑罚要得当,如果不得当,老百姓就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孟子也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

    但毫无疑问,“政”、“刑”与“德”、“礼”相比,是等而下之的。教化可以劝人为善,刑罚偏重禁人为恶,两者价值不可同日而语。董仲舒正是在此一基础上,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他甚至以春秋决狱,将儒家经义应用于解释法律。“德主刑辅”思想为汉代统治阶级所采纳,成为一种治国方略。可以说,“德治”在董仲舒以前,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至近代社会的治世之策。

    董仲舒善于从自然法则中去寻找其主张的依据,对于“德治”也是如此。他把“法治”、“德治”比附为自然界的“阴”、“阳”关系,而“阴”、“阳”的取舍则是由天意决定的。他认为天意喜爱“阳”(“德治”)而厌恶“阴”(“法治”),“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德治”是高贵的,“法治”是低贱的,这是上天的规定。统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来统治人间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他认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董仲舒传》),因此圣明的统治者必须“任德而远刑”(《天辨在人》)。

    然而,“德”与“刑”在具体使用中,在道德政治化的前提下,具有极大的虚伪性。《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见,传统社会中,对于老百姓需要以法治之,只有对于贵族才需要以德治之。

    今天要弘扬儒家传统,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中国传统中没有形成发达的法治观念。根据余英时的分析,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观念不发达的根源主要有三:在中国传统的价值系统中,没有预设客观化、形式化的“上帝”观念,因此,法律没有绝对的神圣性,也占不到最高的位置,它只能作为次一级的价值。其二,传统儒家认为,法是消极的,只能“禁于已然之后”,而德是积极的,可以“禁于将然之前”。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法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三,法律的规范对象是抽象的、通性的“个人”,因而只能保障最起码的正义、平等,而道德则照顾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个对道德完善充分自信的民族,从心理上不可能接受严格的纪律约束(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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