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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

胡泳 2011-11-02
只有作为本体存在的“无”或“自然”才能被描述为“无称”、“穷极”,具有绝对、无限和超越的意义。

    通行本《老子》二十五章有一段有名的话:“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按字面意思,“道法自然”就是“道效法自然”。三国王弼注云:“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老子道德经注》,见楼宇烈的《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65页)。

    从这段注中我们可以读出:1)老子以地、天、道与自然的顺序排列,人类与它们之间的级差关系,不仅代表着存在论意义上的秩序问题,而且也反映了人类的认识与实践逐渐深入的程度。当达到“自然”的终极状态时,人类实现了自由。

    2)由此,老子是一个自然至上主义者。《老子》二十五章塑造了“道”的崇高形象,“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是“先天地生”,能“生天地万物”之本体。这个“道”不可谓不伟大。然而,“道不违自然”,自然是主人,道似乎只是奴仆。唐初道士成玄英说:“道是迹,自然是本。以本收迹,故义言法也”(《道德经义疏·第二十五章疏》)。道具体地生化为万物,才使道迹下降于世界之中;那么道为什么会创生万物呢?因为自然在其后为“本”。成玄英用“本迹”关系来解释“道法自然”,本质上是将两者当做一种体用关系。

    3)王弼所谓“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之说,乃宗于汉代注释家河上公,他将“道法自然”这一论题解释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道法自然”,亦即道以顺乎自然为法,以自己为法。

    河上公的这个注对后世影响甚大。比如,陈鼓应强调,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纯任自然,无所法也”,并进一步分析道:“‘道法自然’一语,常使人感到困惑。‘道’在老子哲学中已是究极的概念,一切都由‘道’所导出来的,那么,‘道’怎么还要效法‘自然’呢?其实,所谓‘道法自然’就是如王弼所说的‘道不违自然’,即是说‘道’的运行和作用是顺任自然的”(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73~174页)。

    许抗生也说:“自然并非‘道’之外一物,而是指‘道’自己而已。此句意思是说,‘道’为天地最后的根源,无有别物再可效法,所以只能法其自己那个自然而然的存在而已”(许抗生:《帛书老子注译及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14页)。

    陈、许这样说,却又见着王弼注中的矛盾了。王弼在上面笔者所引的注中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几句话中的“法”字作了前后一贯的注解,王中江和刘笑敢都指出,老子的这一段话中使用的四个“法”字,不能前三例作一种解释,后一例又作另一种解释,而应该都是作为动词来使用的。

    王中江为此提出了自己对“道法自然”的看法:“道”要“顺应”的“自然”,不是“道”自己的属性,而是“万物”的属性。换言之,“自然”是“万物”的“自然”,而不是“道”的“自己如此”。“万物”按照自身的本性自行其事,自行变化,这才是老子所说的“自然”。

    陈鼓应先生说:“道虽然创生了万物,但却不对万物发号施令,而是甘为万物的影子和回声,顺遂万物之自然。”“道”具有“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五十一章)和“善贷且成”(四十一章)的至上美德(“玄德”)。“道”的这种本性,老子称之为“无为”。“无为”不是说“道”没有任何作为,而只是说道不控制、不干预万物,而是让万物自行其事。这说明,老子思想中潜藏着一个深层观念,那就是:自然是最高的价值,也是事物存在与发展的最佳状态。

    4)王弼说:“法,谓法则也。”“法”字,如果当作规律、法则之义解,那么,“取法”、“效法”的引申义也就无可非议了。“法则”即“效法”,亦即“遵循”,同王弼说的“不违”和“顺”义同。然而,“法”还有另外一种被众多注家忽略的解释,那就是《广雅释诂》所言:“法者,合也。”魏明生提到,把法字释为“合”,老子所言四“法”,立即迎刃而解。“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为:人与地合,地与天合,天与道合,道与自然相合。

    这样四者相合,岂不是最完美的“天人合一”论吗!不过,它只能是人类的崇高理想,而不是存在的现实。在王弼看来,“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因为它是自己而然,不能再为它附加任何东西,所以说是“穷极之辞”。只有作为本体存在的“无”或“自然”,才能被描述为“无称”、“穷极”,具有绝对、无限和超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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