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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曙光

版权的曙光

Roger Parloff 2012-11-06
金·多特康姆的公司疯狂助长网络盗版,超乎人们的想象。但它可能一直是合法的。怎么会这样?版权保护的出路在哪里?

    在弗吉尼亚州哈里森堡市的一间温控仓库里,有1,103台计算机服务器正在听候联邦法官的处理。这些计算机被摆放成120组,每台配有24个硬盘。它们总共存储了超过25PB(百万兆位,合2,500万GB)的信息,足够装下50个美国国会图书馆,播放13.3年的高清视频。按照拥有这些硬件的卡帕希亚托管公司(Carpathia Hosting)的说法,这些信息“大约相当于自人类有信史以来用所有语言写成的全部书面著作的一半”。

    几年来,卡帕希亚一直把这些服务器出租给一家名叫Megaupload的公司。该公司还在荷兰和法国部署了大约700台服务器。美国政府称,这家公司一度占据了全球互联网总流量的4%,其网站访问量排到全球第13位,日访问量超过了奈飞(Netflix)、美国在线(AOL)等网站,浏览者的数量超过了《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的读者数。

    不久前,Megaupload还是众多利润丰厚的“网络硬盘”(简称网盘——译注)之一。网络硬盘是模仿最早的文件共享先锋Napster而创造出来的最新一代产品。Napster创建于1999年,2001年由法院下令关闭。今年1月,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市的一位联邦大法官控告Megaupload及其7名高管图谋敲诈,专门教唆和协助侵犯版权的罪行。政府指控以金·多特康姆(Kim Dotcom)为首的被告,帮助传播了价值至少为5亿美元的有版权的电影、音乐、电视剧、图书、照片、视频游戏和软件*,并从中获利1.75亿美元。金·多特康姆又名金·施密茨(Kim Schmitz),还叫金·蒂姆·吉姆·韦斯托(Kim Tim Jim Vestor)。

    网络硬盘——包括Rapidshare、Hotfile等公司——通常靠广告和收费用户赚钱。与免费用户相比,收费用户可以更快地下载文件、更早地在线观看节目。

    它们的运作方式如下:用户将文件上传到“网盘”,这些“网盘”通常没有密码。(“上传”的意思是将文件从用户自己的电脑中拷贝到网络硬盘公司的网站上,文件被存储在公司的某台服务器上。)然后,大多数上传者将文件的名字及网盘的链接发布在公开的博客或是“链接农场”上,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能通过搜索引擎找到链接,下载或在线浏览储存在那里的资料。在一个起诉Megaupload竞争对手Hotfile的尚未结案的民事诉讼中,一位电影行业的统计者发现,对这类服务的下载中有90%为侵权。该统计者的调查为很多法庭所接受。

    在一份点击即通过的协议上,网络硬盘公司要求用户同意不上传侵权的资料。这份协议看上去只是块遮羞布。然而,大多数网络硬盘公司甚至鼓励用户侵权。直到受到版权民事起诉之前,很多公司还向用户提供现金奖励,例如:无论用户上传什么文件,下载数每超过1,000次,就提供15到25美元的奖励。这类赚钱的用户被成为“会员”。政府方面称,Megaupload的一位会员在过去6年上传了16,950个文件,创造了3,400万次的网页访问量。(Megaupload被起诉后,很多网络硬盘公司改变了作法。)

    金·多特康姆和Megaupload的首席律师、来自旧金山市的伊拉·罗思肯(Ira Rothken)说, Megaupload是“云存储”公司,它的技术和Dropbox、微软(Microsoft)的SkyDrive、谷歌(Google)的Google Drive等合法业务的技术“基本一致”。他说:“Megaupload显然是可以受到索尼原则保护的完美案例。”他指的是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索尼公司(Sony Corp.)与环球影城制片公司(Universal City Studios)之间官司的有重大意义的判决。在那个案件中,法院认为索尼公司在销售Betamax录像机时,不用对部分客户利用这款产品侵犯版权的行为负责。

    对一个外行人来说,称Megaupload为“云存储”可能有点荒唐。起诉书称,在警方突袭之际,Megaupload的6,660万注册用户中有91%从未存储过任何东西,他们只是下载或在线观看其他人存储在那里的文件。此外,合法的云存储服务有一些不同的特色和商业模式,例如限制每天下载的次数,网盘要有密码,不为用户上传文件付费,等等。这些让它们的系统不适于大规模传播有版权的资料。

    但罗思肯拿着现有法律,做了一番气人的争辩。Megaupload是可以轻易更改设计,让侵权不那么轻松,但这个事实与法律没有关系。技术公司与割草机生产商不一样,如果割草机给用户造成了伤害,而且这伤害本来可以通过采用更安全的设计加以避免,厂家就得承担责任。但技术公司没有相应的义务,去将他们的产品给版权持有人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那就让我们顺着罗思肯提到的索尼一案这条思路说下去。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决定不采用普通的侵权行为准则来评估制造商因其产品给版权持有人造成伤害所应负的责任,而是引入了专利法的一条规则,裁定 “只要产品能用于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对产品的销售者就免于起诉。正如罗思肯所说,Megaupload的确能用于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比如存储备份文件。

    于是,我们就有了一个问题:这条规则怎么到现在还是法律?如今距法院下令关闭Napster已经过去了11年,距下令关闭稍晚些的网站Aimster已经过了9年,距下令关闭它的下一代网站Kazaa、Grokster、Streamcast已经过了6年(对后两家公司,美国最高法院一致决定对它们网开一面),距LimeWire网站的关闭也过了两年,怎么还对Megaupload这种彻头彻尾的侵权公司的非法性还留有一点点的怀疑?从技术上说,那些前面提到的公司中的每一家都能用于非侵权用途。

    非法性确实不容质疑,但最高法院从未对Sony Betamax一案的判决上退回来,甚至不做任何调整,技术界已经把这一判决奉为技术时代的大宪章。法院这么做,是因为几乎每种新技术都有双重用途,可被用于合法以及非法的目的。新创企业的创业者和投资人需要这种明确的说法,以确保他们在营销创新技术时,不至于为部分用户将新技术用于非法目的而承担责任。

    所有人都想让他们拥有这重保护。谁也不想长得像帕洛阿尔托高中生那样的孩子们在他们父母的车库里开始创业,却在吃了一通官司后被人遗忘,没来得及向世人展示他们想要创造的东西有多神奇。

    因此,法院总会提一提索尼判决,即便是在他们关闭Napster及其后代网站的时候。他们拐弯抹角,批评某项服务的特殊技术容易违背其主人的意愿,诱使侵权行为的发生。而这一侵权行为通常被透露确凿证据的电子邮件和明白无误的营销材料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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