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403 王亮亮 - 观点作者 - 财富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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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亮 - 观点作者
王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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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知名网友、话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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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去世,享年96岁》
死亡是健康码最好的归宿

河南给银行储户赋红码,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河南(赋红码的机构或人)没有辜负说出这句名言的孟德斯鸠。

全国互联互通的健康码,对疫情防控,复产、复工立下了汗马功劳。疫情终受控制,因疫情防控而产生的健康码,何去何从仍是未知数。

但知道它因何而来,也就知道它的归宿。

一、健康码因何而来

政府为了公共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需要,收集个人信息,上线健康码;民众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和理解,扫码填表,积极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双方互信互动,使得疫情防控成效显著。

但民众理解配合不是收集合法的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政府首在依法行政。政府因疫情上线健康码必须遵守两个原则,两部法律:

一是,比例原则和《传染病防治法》。

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及授权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调查,必要时对个体采取控制、隔离等措施。

但公共利益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极容易限制甚至侵犯个人权利,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情景限缩,只有为了某个特定的、具体的公共利益牺牲个体权利才具有合法性的可能,而不能漫无边际地以公共利益为由涉足私权领域。

上线健康码的公共利益就是疫情防控。对相关个人信息收集有利于疫情防控,才具有正当性。如果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与疫情防控毫无关系,或对个体隐私的损害和自由的限制远超过疫情防控的利益,健康码就失去了合法性。

这就是目的与手段要协调的“比例原则”。权力行使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必须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二是,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因新冠疫情,开发健康码,采集个人信息,承担着网络运营者和个人信息使用者的角色。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收集个人信息,都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此外,不得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使用个人信息。

二、 健康码去向哪里

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不代表长期存储个人信息的合法性,防控疫情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也不代表把已收集个人信息“挪作他用”具有合法性。

不管怎么说,疫情总会消亡,“疫情防控”的公共利益也必然逐渐限缩、消失。健康码的存在就面临合法性危机。

河南把健康码赋红滥用,不可取,严重违法。

那疫情之后能不能让健康码常态化,进而在社会面广泛使用呢?

在我看来,也不行。

健康码因疫情而起,自然应随疫情而终。

这不是政府管理效率衡量的单方选择,而是数据背后的每个公民,权利是否被尊重的法律问题。

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都是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公共利益展开,公共利益不存在,个人信息也就无所依附,应被删除,这是法律的底线,甚至无需讨论。

个人信息在疫情之后“挪作他用”或许能带来更大的管理效益乃至经济利益,但问题在于一旦出于功利考量,个人就不再是作为法律目的而存在,而成为效益或利益的手段。更重要的是这种使用于法无据。

试想一下,当你因为抽烟、喝酒、熬夜被健康码“标红”的时候,当你的居住地被定义为“不健康”社区的时候,当你相亲、找工作、购买保险、银行贷款都要出示健康码的时候,当你上访就会被赋红码的时候……法律上的那个“人”就消失了,只有呈现出各种颜色背后的歧视和电子镣铐。

更为重要的是,谁才能拥有这样的健康码标色权?算法吗?谁的算法?法律从未赋予任何机构这样的定义权,与此相反,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抵制这样的定义权,从而使得个人自由、平等、安宁地活着。

依法行政也要求对公民“无罪推定”。也就是说政府不经法律授权和比例原则检验,不得对个体权利干涉,对个体自由限制,对个体选择干预,对个人信息窥视。

三、警惕“圆形监狱”

英国法学家边沁,在1785年提出了“圆形监狱”的概念。

“圆形监狱”的构造很简单:四周是圆形监狱,中心是一座瞭望塔。在圆形监狱里,人彻底地被观看,但不能看到监视者;在中心瞭望塔,监视者监视着一切,但不会被看到。由于罪犯不知是否被监视以及何时被监视,所以不敢轻举妄动,长此以往,就实现了被监视者的“自我监禁”。

这一故事被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发展为“全景敞视主义”,他认为现代文明社会中有无处不在的“圆形监狱”,我们正像在圆形监狱中的“囚犯”,我们在“囚室”里的一举一动都有人在中间的瞭望塔上监视着:

上班途中无数的摄像头注视着你,来到单位测量体温、刷健康码、人脸识别、钉钉打卡定位。坐在办公桌前,无数垃圾短信出现在手机屏幕上,还时不时地有电话打进几个营销广告,打开微信,朋友圈广告直指你用完的洗发水。下班地铁太挤,滴滴打车,行踪轨迹一览无余……,我们几乎已经生活在透明的房子里,无可遁形地被窥视。

疫情一定会被控制,成为历史。因疫情被大量收集的个人信息、健康码,乃至被克减的隐私能否恢复如初,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状态的一个表征,也是法治政府的试金石。

人民政府当然要打破“圆形监狱”。

所以死亡正是健康码最好的归宿。

UGO
评《哪个部门给储户赋红码?河南卫健委、省市大数据局回应并不相同》
1,倾听是批判的前提,立场先行阻碍深度思考,也模糊了问题本质。
针对“两会”委员、代表发言的“恶意”尤其明显,大有你说白我就说黑,你说东我就说西之趋势。
当然这某种程度上源于对委员、代表的严要求。

2,醉驾入刑保留还是取消,这还真是一个问题。
从2019年起,“醉驾”已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的“第一犯罪”。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1/3的比例,每年高达30余万人因本罪被判刑。这种现象当然需要讨论分析。

3,讨论之前先厘清二个概念也普个法(如果没看到这就反对,那我也没办法):
第一,醉驾只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除了醉驾还有三种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罪,取消醉驾入刑,不代表取消危险驾驶罪。
第二,只要醉酒驾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醉驾并且发生交通事故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取消醉驾入刑,醉驾导致严重交通事故依然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取消醉驾入刑并非不管醉驾。

4,建议取消醉驾入刑的人,不是同情、心疼那个酒鬼,而是发现了醉驾被判刑最严重的不是刑罚本身,而是“犯罪后效应”。
也就是“前科报告制度”和“犯罪记录制度”,醉驾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额外“处罚”:特定执业资格(律师、医师等)被吊销,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
醉驾者子女亦受同等影响。
这才是建议取消醉驾入刑者关心的真问题。
你爸(妈)喝酒醉驾你不能考公务员、当兵、成为飞行员,……你愿意吗?合理吗?

5,当然,个人认为取消醉驾入刑的观点也不可取,直接对前科报告制度和犯罪记录制度进行改造即可。

6,或者另一种方案,承认醉酒驾车行为本身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通过刑法来惩治这种行为,但对其入罪门槛提高。
现在是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就是犯罪,但79.9mg/100ml就不是,这明显存在机械司法的问题。
超过80mg/100ml哪怕你是武松、李白也不行,这当然不太妥当。可以加一个条件,即醉酒驾车“导致不能安全驾驶的”才是危险驾驶罪,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罚当其罪,避免过度犯罪化。

7,鲁迅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点不管刑法变不变,我们必须贯彻。
UGO
评《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不能废除“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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