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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民企站立

刑法谦抑,民企站立

邹佳铭 2022-01-10
对前湖北首富兰世立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

前“湖北首富”兰世立因被控合同诈骗罪失去人身自由897天后,近日被判无罪。广州中院的这一判决具有标杆意义,它践行了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精神,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2021年12月17日,广州中院对兰世立涉嫌合同诈骗罪做出无罪判决。这位创业三十余年,涉足十多个领域,最终以租赁和购买客机跻身中国富豪榜的民营企业家,曾是“湖北首富”,也曾因2008年金融危机破产。

比商海浮沉更具有传奇色彩的是,在这次以无罪之身走出看守所之前,他曾四次被刑拘,还曾因逃税入狱四年。但他就像“打不死的小强”,每一次走出看守所之后,都能东山再起。这一次终获无罪判决,他仍高调放话:“要把失去的飞机和股权追回来!”

不得不说,相对很多民营企业家,他是幸运的。所以重获自由后,他说:“我不知道这次宣布无罪是不是世界先河,但我觉得是中国的先河。”此次无罪判决,不仅源于他的韧性和不服输的精神,更在于广州中院践行了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精神,做出了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判决。

之所以说这个判决是“标杆”,是因为判决中这样一段话:“李泉江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当保持谦虚和抑制,能用其他方法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动用刑罚。因为刑罚就是把人投进监狱,最极端的甚至剥夺人的生命。虽然这可以避免有危险的人再犯罪,但是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将这些人与社会隔离开,不仅是对个人和家庭的伤害,也让个人失去了创造价值、让社会变得更好的可能性。

尤其对民营企业家而言,他们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力军,更是创新的主力军,而创新的同义词就是“破坏”。他们从来都不是循规蹈矩的人,难免在探索的过程中踩到规则的红线。

就像兰世立,他这一路走来,卖过电脑、开过酒楼、做过房地产,公司破产过,因逃税蹲过监狱,但是出来后每每运筹帷幄,还拿出过收购泰东航的大手笔…… 谁能排除他的身上还存在更多的可能性呢?

兰世立被指控的1.83亿的合同诈骗案,本质上是兰世立和李泉江两个股东的权益及控制权之争,这种矛盾在所有公司内部都具有一定普遍性。只不过,涉及的利益越大,动用的手段可能就越过激。高达数亿的争议,促使李泉江对兰世立提起了刑事控告。

当然,控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是否立案反映的则是办案机关的执法理念。公权力之手到底伸到哪?是以维护公民安全生活、社会正常交易的基本秩序为界限?还是越过这个界限,插手公司内部矛盾,做私事的裁判者?

有句法谚:“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规。”不论是兰世立在与李泉江合作期间私自将股权转出,还是李泉江在双方缠斗不下的情况下直接向广东警方报案,某种意义上都是一种犯规。这是利益使然,更是人性使然。

将这些行为做犯罪处理,并不能消灭这些行为,因为“鸟为食亡,人为财死。”刑法的目的,不是要求众人做君子,而是惩罚强盗,要求众人在求财的同时,不能触碰伤害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底线。在底线之上,刑法都应当保持克制。

所以,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不仅是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国家在权衡利弊之后最经济的选择。该案的判决书也一再阐明,李泉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公安直接介入抓人的后果,不仅让兰世立在被立案到无罪判决之间的897天内,惶惶不可终日,也让引发该案的暹罗航空和泰东航,包括兰世立本人,失去了一个合作共赢的机会;对全社会而言,又何尝不是失去了一个机会。

再说兰世立的另一次牢狱之灾,那是2010年他因逃税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而我国刑法对于逃税行为的处罚其时已经经历过重大转变,即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补缴应纳税款的初犯者,可以不做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如果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把欠缴的税款补收上来,就没有必要把人抓起来扔到监狱里。

由此可见,立法的谦抑性可以让对社会基本秩序没有破坏的行为直接出罪。这一原则可以真正实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的不判,在社会保护和社会效益之间做更优的平衡,避免刑罚的刚性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从立法谦抑性而言,还值得一提的是挪用资金罪,这是民营企业家高频触犯的罪名之一。虽然这种行为确实违背了公司制度,对公司经营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它的危害程度比较低,危害范围主要存在公司内部,对社会交易秩序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把挪用资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最大的弊端是它很容易成为股东内讧或者整人的抓手,因为企业家对于资金的公私界限和公司之间的界限普遍缺乏认知。挪用资金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治理和民事诉讼解决。

比如,在公司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可以罢免挪用资金的管理者,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这种看似轻缓,但更具有常规性的手段,更能从内部逐步规范公司管理。动辄动用刑罚,不仅激发矛盾,也无助于公司自治。

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痼疾,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刑法的谦抑性观念没有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虽然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一再发文保护民营企业家,但是上千年“抑商贾”的观念,不是一蹴而就就能改变的。

兰世立案之所以可以视为标杆,是因为这样的判决还是太少了。但是观念恰恰不是通过制度和文件,而是通过这样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去改变的。因为制度和落地实施之间,隔的还是观念。秉持刑法谦抑的观念,公安面临具体案件时,就不会轻举妄动。

同时,当司法走到反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也是应当的。因为当违法没有成本时,守法就没有动力。当然,这并不是说对于无罪判决的案件,都要回过头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而是说,对于明显没有犯罪证据立案、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违法取证,以及非法查扣涉案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明知故犯者,要严厉追责。

兰世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这样一段话:“自己此前也曾被诬告,并被很多媒体问过感受。但那段时间即使被抢劫、绑架,也觉得有一线希望,因为有警察可以求助。”反过来说,当一个人被警察立案调查时,是最无助的,因为这意味着他失去了国家的庇护。

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边沁曾说:“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当立法和司法面对的是逐利越矩的企业家,而不是杀人越货者时,刑罚的恶和可能压制的善,是每个执法者必须做的选择题,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这样的社会才能容得下兰世立这样的企业家,中国民营企业家才能真正挺直腰杆站立!(财富中文网)

作者邹佳铭为财富中文网专栏作家,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财富中文网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编辑:王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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