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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答疑
 作者:    时间: 2008年02月29日    来源: 财富中文网
 位置: 杂志>>第一百二十三期>>管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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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内资企业,我们很关心新税法中规定的扣除标准与现行税法相比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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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我们能够享受到什么样的优惠?近期公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与以往相比有什么调整?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比以前更加严格。以前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注册地点挂钩,比如说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注册在王府井,不管你做的技术多么先进都没用,但新的实施条例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地点没有限制,对现有的高新技术区的发展会有一些冲击。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门槛。首先,这次实施条例对此的表述是“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而非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至于什么是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领域,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正在制定有关具体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和认定办法,将在不久后公布;其次,要求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而以前没有要求有核心的知识产权。

    还有,就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人员等比例的规定。现在的标准是各个地方都不一样,北京一个标准,上海一个标准,将来可能将全国各地的标准统一起来,比如研发费用的比例标准。但是,企业会被分成各种不同类型,可能按企业的销售收入规模设定三档研发费用比例要求。大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应该较高,销售收入 2 亿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的比例是 3%,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到 2 亿的企业要求的比例是 4%,5,000 万以下的比例是 6 %,而以前是不分规模地笼统规定为 5%。企业技术型收入要占总收入的 60% 以上,熟悉高科技的技术人员中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占职工人数的 30%,从事科技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 10%。

    税收优惠进一步倾斜于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机构以前都是科技部,但以后是否继续由科技部门来做还有变数。现在,有关部门也在谈论现在的科技部门任务比较重,要引导产业方向等,所以以后有可能由中介机构和专家网络测评的方式来实施认定工作,这样就简化了审批的手续。届时,会建立一个专家名单库,企业将核心技术和各种资料上报,专家通过网络来认定该企业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专家不接触企业,避免了专家寻租等结果。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目录很快就要出台,企业可以提前做一些税收筹划,比如五加一地区(指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在内的五个经济特区和浦东)可以实施两免三减,加上 15% 的税率,这样税负就已经很小了。以后这种两免三减的机遇将很少,除了基础设施和环保之外。但是,基础设施和环保是针对项目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的。比如,一个企业 10% 的收入来自于环保领域,那么只有这 10% 的收入可以享受两免三减,而不能整个企业都享受两免三减。一个项目结束之后,企业就无法继续享受两免三减优惠了,而高新技术企业是针对整个企业都享受优惠。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进行重新核查。如果企业主业发生了变化,不再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税务部门将吊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要补交税款。

    问:作为一家内资企业,我们很关心新税法中规定的扣除标准与现行税法相比有何变化,请您给予解释。

    答:扣除标准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之前征求意见时,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保险、定额工资以及各种经费的扣除比例上。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是统一的,都是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而现行税法里面外资企业都是全额扣除的。按新税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只要企业能够支付,内资企业员工的工资为 100% 扣除。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会联合发文,做一些特别的限定,比如针对高管的工资不能滥发,将规定一个比例,至于比例是多少,还有待讨论。另外,新税法不会针对某个特定的行业进行相关工资扣除限制,这样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其他扣除项目和标准包括:广告和宣传费限定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或者销售收入的 15%,以前是分为两个档次,而且分为不同的行业,这次就取消了这种划分,但是这次没有扣除的可以无限结转,当年没有扣除的份额可以往后结转。企业购买安全、环保设备的设备投资额的 10% 可以扣除,当年扣除不了的话可以往后结转五年。

    问:我所在的企业以前一直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新税法实施后,我们还能继续享受优惠吗?如果不能,我们将如何并轨?

    答:对于享受 15% 优惠税率的老企业,分为五年过渡,按照 3% 、2%、2%、2%、1% 的顺序逐步过渡到 25% 的企业所得税率。对于享受 24% 优惠税率的企业,直接过渡一步到位。

    对于老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税收优惠,可以再一直享受到期满为止。如果还剩下一年,就享受一年;如果还剩下三年,就享受完三年。有的企业的情况是一直没有盈利,两免三减等税收优惠的时间点是从企业开始盈利起计算,而到了明年不管你是否盈利,都要把明年作为一个获利年度,最多在五年内享受完优惠。

    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对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可能实施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去特区,提升产业结构和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这里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具体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仍然没有确定,有可能是按照第一次取得收入开始计算。西部的鼓励类产业 15% 的优惠税率基本上没有改变,但 2010 年以后是否延期仍不明确。

    中央还在研究再就业、文化、转制科研机构和农村改制金融机构等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可能以后会以文件的形式出来。这个文件也会报送国务院,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方式出来。

    问:新税法在反避税方面出台了哪些新的规定和制度?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公司是否有区别?这些规定和制度会不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企业应该如何积极应对?

    答: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在第六章中共有八条对关联方税务处理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了明确规定。它没有沿用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联企业业务来往”的表述,而是采用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表述。除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规定外,还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比如一般反避税条款、成本分摊、预约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核定程序及对补征税款加征利息等,这是前所未有的。不仅内容上更加丰富,而且在法律层面上扩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和纳税调整的外延范围,标志中国的反避税措施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

    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的一种制度,是为了防止关联方利用在低税率或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境内利润转移到境外以减少和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可见,设立在实际税率低于 12.5% 的外国公司将适用于“受控外国公司”的相关规定。新法实施条例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和范围、“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的具体判定标准、“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仍然还是显得比较笼统,企业还是会手足无措。更为具体的细节操作,还需要后续文件予以明确,否则操作起来有相当的难度。

    但是,尽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它对企业的威慑也很大。对于中国在外企业,尤其是海外上市公司,要特别小心,不然整个投资架构和业务模式安排可能都会受到相当的影响。有了这个法律依据,不管是理论上的风险还是实际上的风险,都是存在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监管。所以,准备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在做利润分配安排的时候,要做好准备,要有举证依据,能够证明是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为避税。另外,还要积极向国内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按规定在国内进行信息披露和缴税。

    为保证国家的财政利益,中国税务机关正日益加强国际税收间的协调与协作,逐渐扩大同外国税务机关的情报交换,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力度。同时,对境内不同地区的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也日益加强。所以,无论在中国的跨国公司还是国内公司,都将面临更严格的税收管辖。

    新税法出台以后,对企业来说,一方面面临严格的税收管制,另一方面也面临很多的机遇,因为规则明确、规范了,降低了不确定性,也可以好好筹划应对,比如新法规定的预约定价安排,对企业来说就很有好处,可以提前做业务安排,变被动为主动。

    总体来说,企业首先要了解、研究新税法的反避税规定。其次,要衡量企业内部的风险如何,是否可能成为被调整的对象。所以,要做好自己的“家庭作业”,比如做好举证准备。各种交易安排,特别是关联交易,要有资料、文件的配套支持,定价的依据是什么,做一些经济分析,参考一些数据库等。更进一步,企业要做好详细的筹划,整个业务模式、融资结构、企业战略等都要做相应调整,在合规的情况下可以做些合理的关联交易安排。如果政策运用得当,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就会比较轻松。而且,在严格规范下,也可以提升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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