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鹏先生建议“成立中国独立董事公会,建立一个类似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组织,并将独立董事培育成一个职业,真正肩负起独董的使命。”
在财富中文网的上一篇专栏文章中,我有与之高度一致的提议。若要独立董事不再做“花瓶”“橡皮图章”,必须要有相关的制度和协会组织,来保障独立董事既“独立”又“懂事”。
可以参照美国的全国公司董事协会的模式在证监会指导下设立全国独立董事协会、委员会或事务所,象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那样的程序去聘任。总之,要有一个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在现有规矩基础上建立注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津贴可以任职开始前由上市公司支付给相应机构,如前面提过的独董委员会、协会或事务所,再由该机构向独董个人支付费用。这样的支付方式既独立,且尊严。——另外,可以采用虚拟股票的独立董事的奖励报酬手段。持有虚拟股票的独立董事可以据此享受分红或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配股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虚拟股票不是实股,不会影响股权结构,独立董事只在名义上享有股票,而实际上只享有这些股票的收益权,这样可以更有效地激励独立董事。
理应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保障独立董事具备足够的权威和权利,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为独董履行职责提供制度化、可执行、可问责的制度保护。如可以在公司董事会内部下设专门委员会或者确定的独立董事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独立董事会议,进行公司事务的沟通、交流、协调,以增强独立董事之间的联合,实现独立董事对内部董事的有效制衡。甚至可以赋予独立董事对违法侵害公司利益的执行董事直接的诉权,这将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应赋予独立董事的足够的履职权利,至少应当包括:要求企业充分信息披露的权力、要求其他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遵守各项法规的权力、特别否决权、要求企业设立程序或者由独立董事自行制定程序的权利、特别申明权等基本权利。除上述基本权利还建议拓展的权利包括: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且要以适当的方式发表评价结果的监督权;对公司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和分红派息方案进行全面审查的审核权,确保公司在这些方面的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重大投资、交易和分配行为的一票否决权。
上市公司应重视对独立董事的名誉赔偿和其他责任赔偿,以减轻对独立董事的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公司理应对独立董事的履责事项进行责任保险,增强独立董事的承担责任能力和良好心态。 #刘纪鹏回应辞任独董,建议成立中国独董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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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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