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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 海外追帐360

一个都不能少:进出口合同重要条款大盘点

丹尼斯•卫根 2014年03月25日

丹尼斯•卫根是国际商业催收行业资深人士,拥有21年的从业经验,已经成功地为中国出口商提供海外商账催收、信用风险管理与咨询以及应收账款管理服务长达9年时间。
进出口业务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流程,产品规格、发货时间和方式、残次品处理等问题环节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导致最终蒙受金钱的损失。如何堵住漏洞,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完备的合同文本是最好的保障。

    上个月,我们介绍了应写入合同的重要事项以及这样做的目的和好处。这个月,我们将继续围绕这些重要的事项来探讨它们为什么这么重要:

    • 产品

    毫无疑问,合同中应尽可能详细地列明购买或销售产品的信息。在很多行业,产品型号就包含足够的信息;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必要进行更为具体的说明。如果发货单上的产品信息与客户的采购订单上的信息不符,你有必要提高警惕。类似的出入应该在发货前予以澄清,以避免错发产品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很多情况下,进口商会向出口商提供生产或获取产品的具体规格。毫无疑问,这些规格应纳入合同文本。

    如果需要对产品进行测试,合同文本中应写明测试执行负责方,测试时间、构成测试失败的条件以及测试失败后的后果。

    • 发货时间和方式

    在这一项和接下来要讨论的事项中,请再次确认买卖双方所达成合同中的条款是否一致,这一点非常重要。我发现,当最初的订单发生变化时,很多分歧都是围绕发货方式和时间产生的。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在于,产品并没有按照出口商预计的日期准备好,又或者买家变更了需要货物的日期。如今,这种变化通常是通过邮件通知的,当然,人们有时候仍然会通过电话或面对面地沟通此事。即便有往来邮件证明双方同意作出的调整,但我们最好还是重新签发交易文本,以体现新的协定。例如在延期发货的时候,卖方应要求买方签发一份新的或者经过修改后的采购订单,同时在其中标明新的日期;如果是新的采购订单,上面应注明取消先前的订单。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很多时候,出口商希望迎合买方的要求,但如果实际发货日期晚于双方原定的日期,买方会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出口商付款。

    简单来说,运输方式就是搬运产品时所使用的运送形式。所有的文本中都应明确注明运输方式(是海运还是空运等)和运费支付方。如果需使用指定的承运人,合同中也应进行说明。

    • 支付价格、方式以及支付时间

    再次强调,所有的文本都应该包含这些条款,这一点至关重要。从我个人的经验来看,这个领域的很多纠纷都源于初始条款的变化或产品容易受到价格波动或标准的影响,或者是因为使用日期不明确。

    另一个经常引发纠纷的原因在于补贴。合同应列明买家可能会享有的任何补贴,以及补贴的计算方式。例如,如果买家在特定的时间内因购买额达到一定数量而获得信誉,卖家就可能会给予补贴。

    另一个能够导致这类纠纷出现的情况是,买家,也有可能是买家的客户,可以享受补贴,继而用于推广该产品。之前,我们曾碰到过一宗案例。其中,美国进口商向中国出口商索要欠款,原因是进口商声称自己已向它的客户一位美国零售商支付了产品推广津贴。进口商没有出具能够证明出口商同意支付此类补贴的文件。然而,我觉的更好的方式在于,出口商应在文件中明确地写清楚,不提供补贴和扣款。

    如果双方就补贴或扣款达成协议,应该在合同中列明。在这些条款的末尾,双方应注明:除了上述补贴或扣款之外再没有其它的任何补贴和扣款。

    • 担保和残次品

    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卖家的担保范围以及免责范围,即不提供担保的范围。美国拥有严格的担保法。进口商需遵守这些法律,同时应与出口商协商是否通过补偿或其他方式来要求出口商同样遵守这些法律。

    如何就进口商收到的残次品进行处理和赔偿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而且这个问题也会让合作双方的隔阂大增。据我观察,这种案例在消费品行业时有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美国零售商——虽然他们近些年强加的政策有所收紧——会从消费者那里召回几乎一切产品。结果,很多残次品其实根本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根据美国法律,这些产品在修理之前是不能再次销售的,或至少也得等到产品在检测、清洁并标上“翻修”标签之后。一旦打上“翻修”标签,零售商就得大幅降低产品的价格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大多数美国零售商根本不屑对产品进行翻修;他们要么将产品返给经销商要求赔偿,要么销毁产品之后进行索赔。

    作为出口商,你和你的客户应在合同文本中明确,一旦进口商认定产品为残次品或与订购规格不符,产品该如何处置。例如,根据行业的不同,出口商最好是建议产品应由出口商的代表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检验。出口商应规定残次品的认定期限。这个期限根据行业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然而,这个期限必须是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以便让买家有能力去确认产品是否存在问题。

    其他的一些办法包括:例如,你可以规定,如果买家没有证据,那么他可以按一定的购买额百分比进行索赔;与此同时,如果买家要加大索赔比例,需要在获得更多的索赔金额之前履行特定的程序,例如检验。有些时候,合同上标明的价格会因为考虑到残次品的赔偿而下浮一定的比例。这样,双方就了解了买方可以索赔的金额区间。很多合同规定了出现“普遍缺陷”(即残次品比例非常高)情况时的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可能包括对买方的全款赔偿,但是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卖家在支付赔偿之前应要求买家获得符合特定标准的证据。

    不管双方同意什么样的条款,这些条款都应明确体现于合同文本当中。我经常惊讶地看到,大量的交易中都没有考虑到出现残次品的问题或残次品的赔偿问题。我们最近碰到了一桩案例,其中,进口商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残次品为由,再三向一位中国出口商索要大额赔偿。交易文件并没有提到残次品的问题,因此进口商声称合同中并未规定要提供任何证据。对于进口商来说,用这种办法来玩弄出口商是件很容易的事情。值得出口商庆幸的是,进口商转卖了这批产品,因此我们获得了由进口商客户送过来的残次品数量记录。

    在我们碰到的另外一个案例中,进口商和出口商多年来从未在合同中体现残次品问题。然而,他们通常每年都会定期地对话。在谈话中,进口商都会给出一个他认为与残次品等值的美元金额,而且经过双方一番讨论之后,这一金额通常还会有所减少。他们一直都在使用这种口头协定,直到有一年,进口商提出了一个出口商认为过高的索赔金额。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因此进口商干脆就从付款中克扣了自己索赔的金额。这个举动导致出口商陷入了现金流困境。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纳入残次品条款,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下个月,我们将讨论合作方不履行自身义务时(也就是不支付货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时机。(财富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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