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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 海外策略

中国需要更严格的海外反腐败法吗?

周乐达 2012年05月03日

周乐达,现任前沿策略集团(Frontier Strategy Group)全球客户服务总监。该集团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是一家面向新兴市场的企业咨询公司,在新加坡、伦敦和迈阿密均设有办事处。此外,周乐达也是一家知名商业博客——中国观察者网(TheChinaObserver.com)的撰稿人。他普通话流利,曾获“富布莱特学者”荣誉,长期在北京、台北、上海和新加坡等地居住和工作。个人博客请见:
http://blog.frontierstrategygroup.com/joel-backaler/
中国政府对于中国公民的海外腐败行为并无鲜明的严打立场,事实上成就了中国公司的某种竞争优势,使得中国公司能进入苏丹等欧美企业无法立足的市场。

    金钱能在国际市场买来成功吗?过去沃尔玛(Wal-Mart)似乎就是这么想的。最近,沃尔玛被控至少向墨西哥政府官员和关键人员行贿2,400万美元,帮助推动其墨西哥业务快速发展。这只是跨国公司海外腐败案的最新案例。2003-2009年间,世界头号烈性酒公司帝亚吉欧(Diageo)曾向印度、泰国和韩国的政府官员们行贿200多万美元。IBM、阿尔卡特朗讯(Alcatel Lucent)和西门子(Siemens)等行业领头羊也都曾经面临过类似的海外指控。

    跨国公司的国际业务高管们必须不断地在“利润最大化”和“着眼于未来的国际业务快速发展”之间谋求平衡。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受《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管制,在英国上市的公司则要受《反贿赂法》(UK bribery Act)约束。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和英国《反贿赂法》都要求公司及其高管贯彻会计透明政策,同时禁止对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既然其他国家的公司及其高管必须遵守反腐败法规,中国公司及其高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吗?

    中国早已有了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相似的反腐败法。2011年2月25日,中国全国人大(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批准了《刑法》(the Criminal Law)49个条文的修订,其中一条就是将“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国际法专家们指出,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文禁止中国公民和中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条文修订已通过一年有余,但现在还很难弄清中国《刑法》修改到底对在国际市场经营的中国公司产生了什么影响。

    现实是在海外经商,特别是在法治意识淡薄、聊胜于无的新兴市场,贿赂当地官员和关键人员实属司空见惯。沃尔玛全球1/5的门店在墨西哥。很难说,如果沃尔玛的员工不贿赂当地官员、推动项目实施,沃尔玛还能不能在墨西哥取得这样的成功?中国尤其如此,中国政府对于中国公民的海外腐败行为并无鲜明的严打立场,事实上成就了中国公司的某种竞争优势,使得中国公司能进入苏丹等欧美企业无法立足的市场。

    中国是否应该出台更严格的反腐执法?答案是肯定的。但现实是当前这样做并不可行。中国政府着重打击国内官员的腐败行为,任何可能阻碍中国企业海外扩张的反腐执法只能靠后。中国公司国内外经商方式的真正改变只能发源于市场的个体参与者、也就是公司自身。中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们需要共同努力,清除公司内部的腐败行为。只有表明公司对腐败行为零容忍,违规人员将受到来自公司的惩戒,情况才会发生变化。中国公司应从沃尔玛、帝亚吉欧等西方公司的错误中汲取教训。不是所有的利润都是“好的”,短期内回避通过贿赂得来的不良交易,会让公司在未来赢得更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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