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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宫斗”后,家族信托还值得托付吗?

鲁南“宫斗”后,家族信托还值得托付吗?

刘兰香 2021-08-06
堪称以一己之力对整个行业造成毁灭性冲击。

近些年来,家族信托因存在财产隔离、税务筹划、公司治理等优势而成为备受国内富豪青睐的“财富传承”安排,离岸信托更是因其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人气急升。相关报告数据显示,预计到2021年底,国内家族信托资产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不过,近期被曝的鲁南制药股权纠纷官司引发热议,也再次将家族信托推上舆论的焦点——家族信托,还值得托付吗?

在公司核心人物赵志全去世六年多后,随着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英属维尔京群岛司法辖区)商业法庭7月份公布一份判决书,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鲁南制药”)外资股的所有权归属一案也迎来阶段性结果。

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BVI)是国际著名的离岸金融所在地,大量的离岸公司和离岸信托在此设立。根据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下称“BVI法院”)公布的判决书,鲁南制药原董事长赵志全是该公司25.7%股权的最终权益所有人,其女赵龙依法成为案涉股权的所有权人。而赵志全生前“托孤”的王某律师夫妇通过各种方式将赵龙应持有的股权转走,严重违反了信托条款,赵龙有权追回股份。

实际上,这一远隔重洋的判决书是南晓鹏律师7月25日在其公众号发表《土豪设海外信托托孤,律师狸猫换太子自家人上位》一文后才引发广泛关注。此案堪称家族信托“宫斗”大戏,不仅掀开鲁南制药控制权之争的冰山一角,也曝光了国内一线知名律所合伙人的执业丑闻。

在此案被曝光近两周后,这一无异于行业地震的“超级大瓜”在律师圈及至财富管理圈仍在余波荡漾。“无论如何,这都只是个案。这个案子有历史背景的问题,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个案子所涉离岸信托很可能一开始是临时设立的,但设立人还没来得及完善就去世了,这种情况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但国内客户现在设立家族信托基本上都不会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整体来说,这个案子对家族信托在境内的接受度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海波对《财富》(中文版)表示。

曾担任国内多家信托公司上海区域负责人的信托专家赵志红则撰文指出,信托从起源时就伴随着诉讼而生。英美信托百年的发展以及离岸地信托的蓬勃兴起,就是在大量的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法理知识和实操经验。“因此我们必须有这样的心理准备:诉讼不代表信托功能的失效,也不要升华到人性的沦丧,每次诉讼其实都在验证信托的有效性并且予以完善,同时通过惩罚预警来增加相关方对信托的敬畏。”

毫无疑问,此类诉讼在国内还颇为罕见。需要指出的是,目前BVI的判决是一审而非终审判决。据媒体报道,鲁南制药相关方将提起上诉,因此相关各方或许还需等待二审判决。对于赵龙而言,即使在二审中胜诉,BVI法院的判决是否可以在国内得到承认并执行仍然存疑,且该案所涉股权目前由两家香港公司持有,更为后续事态发展增添一层不确定性。

(1)

要了解此案来龙去脉,让我们先将视线拉回到六年多前。

2014年11月14日,鲁南制药原董事长赵志全因病去世。他生前系鲁南制药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曾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先后荣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化工部劳动模范、山东省先进个人等多项表彰和奖励,并曾为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据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的教学案例库所述,赵志全留下遗嘱提议副总经理张贵民接任其职务。两年后,公司“三元老”与“少壮派”张贵民之间爆发矛盾,引发一系列控制权之争。

也是在这一背景下,2017年8月,赵志全的独生女赵龙向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在赵龙起诉之时,鲁南制药已创立近50年。始创于1968年的鲁南制药前身是郯南劳动大学校办工厂郯南制药厂。1985年,药厂由郯南搬到了临沂。到1987年,药厂账面净资产只有19万元,濒临破产,被迫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

时年30岁的药厂职工赵志全将厂子承包下来,并令其“起死回生”。据媒体报道,当年货车司机到药厂拉货,有时排队都要排好几天,销售火爆程度可见一斑。1994年,药厂改制为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鲁南制药又更名为现在的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据官网介绍,鲁南制药集团是集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生产、科研、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制药集团,成员企业包括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等,位列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2021年,鲁南制药品牌价值达121.91亿元。

而陷入纠纷的鲁南制药外资股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当时鲁南制药意欲获得这方面的优惠,因此在1994年找到当时烟台华联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发展”)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鲁信(美国)有限公司(SITICAMERICA INC.,下称“鲁信公司”)合资(鲁信公司持股25.7%)。

2000年,赵志全与烟台发展之间出现分歧,但由于前者仍然希望保持外资企业税收优势,所以双方达成协议,将鲁信公司持有的股份卖给凯伦美国公司(由鲁南制药的律师王某及其妻子魏某在美国设立的公司)。到2006年12月11日,依照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6)2149号文”的批复,鲁南制药外方股东美国凯伦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于 2006年9月11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美国凯伦所持有公司 25.70%的股份(计2100万股)全部转让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

依据判决书,本次案争的股份就是安德森公司所持有的这部分股份。除赵志全和安德森投资外,鲁南制药其余持股境内个人共计 2264 人,合计持股 46.13% (其中含赵志全代持的 560 万股),均为自然人。赵志全于2014 年11 月14 日去世后,其名下的股权被继承分割。此后,公开信息显示的公司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合计为74.3%。

“案件争执的焦点就是第二大股东安德森公司名下的这25.70%的股份到底属于谁。这里既涉及股权代持的问题,也涉及信托持股的问题。需要结合股份的变动过程和沟通记录来进行法律分析和认定。”许海波表示。

(2)

根据BVI法院的判决书,安德森公司所持有的鲁南制药股份,曾经过一系列的交易变动。

在鲁信公司2001年将其持有的鲁南制药股份转让给魏某持有的美国凯伦时,鲁南制药与美国凯伦公司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美国凯伦公司授权赵志全行使其在鲁南制药的股东权利。

2006 年,美国凯伦公司将其持有的鲁南制药股份转让给安德森公司,并将其持有的安德森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志全持有的BVI凯伦公司(Kunlun BVI)。此后又有一系列操作,直到2011年7月19日,股权结构才正式定型,大致如下:赵志全100%持股BVI凯伦公司,BVI凯伦公司则100%持股安德森公司,安德森公司持有鲁南制药25.7%的股份,还分别持有厚普公司、倍特公司、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的25%股权。

也是在2011 年7月,赵志全代表BVI 凯伦公司设立自益信托Zhao Trust(即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BVI凯伦公司),受托人为魏某,并将BVI凯伦公司持有的安德森公司股份转让至魏某名下。

2014 年11月8日,弥留之际的赵志全交给赵龙一份已有魏某签字的股权转让文件,该文件指示律师夫妇将安德森公司的股权及名下财产全部转让到独女赵龙名下,同时授权女儿赵龙行使受益人权利。随后赵龙也在文件上签字,根据BVI法律,魏某持有的股权实际上已经有效转让给赵龙,只是未办理变更登记。而在赵龙不知情的情况下,2015年8月,魏某将其持有的安德森公司股份90%转让给Jade Value,10%转让给Zhongzhi,这两个公司的董事和股东是律师王某以及鲁南制药CFO王步强和董事长张贵民,Jade Value股东后变为魏某。

2016年,第二个家族信托粉墨登场。魏某作为委托人设立Banyan Tree Trust,受托人为律师王某持有并作为董事的Hengde,保护人为律师王某,受益人为赵龙及律师夫妇的女儿,并将其持有的Jade Value股份转让给Hengde。

而直到2017年2月,赵龙与律师王某会面时才知道Banyan Tree Trust的存在。2017年3月8日,赵龙想召集股东大会,但是魏某向鲁南制药发表声明称赵龙及其母亲均不是安德森公司的股东。第二天,鲁南制药的另一名外部律师向赵龙出示了2001年的股权代持协议,赵龙这才得知此份协议的存在。

至此,赵龙与律师夫妇之间的冲突达到顶点。2017年7月20日,Hengde与安德森公司向BVI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就Banyan Tree Trust的处理作出裁判。2017年8月21日,赵龙与BVI凯伦公司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庭审原定于2019年4月,但因为疫情原因,延迟到了2021年的3月。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5日,鲁南制药也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中院”)起诉安德森公司,请求法院将安德森公司代持的股份还给鲁南制药。2020年4月3日,临沂中院作出判决,认定代持协议解除。

尽管这出堪称“宫斗”的大戏可谓山重水复迷雾重重,BVI法官还是在判决书中,用剥丝抽茧般的描述与分析将整个讼争完整呈现。“法官非常坦荡和直率,在分析案件的同时甚至展现了自己的整个心路历程,可以说是很实事求是了。”通读了法院84页判决书的许海波称。

针对案件的焦点,BVI法院认为,上述股权代持协议违反了中国当时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是无效的;即使临时的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的,但在鲁南制药向凯

伦美国的贷款被偿还时已终止。鲁南制药公司无权对安德森主张代持协议中的案涉股权。

同时,法院从股权收购款的资金来源上推断,当年凯伦美国所受让的鲁南制药股份,实际上全是由赵志全用薪资奖金自掏腰包购买的,因此赵志全是鲁南制药25.7%股权的最终受益人。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根据赵志全的指示,赵龙依法成为案涉股权的所有权人。而其后魏某和王某转让案涉股份的行为属于违反信托义务的严重失信行为,且两个受让人是由王某担任董事的公司,是完全知情的,所以赵龙有权追回所有该等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还直言,律师王某夫妻以及鲁南制药张贵民阵营的证人证言完全不可信。法院甚至认为他们涉嫌刑事犯罪,但鉴于当事人没有就此点开展充分辩论,法官也没有深究。

(3)

在此案中,鲁南制药创始人的独女可谓历尽艰辛才初步取得司法上的胜利,无疑会让一些人产生是否该设立离岸信托以及是否该完全相信律师等疑虑。

对此赵志红认为,即使回头看,信托仍然是当时合理的架构安排,它在前期实现了设立人的信托目的。但是,信托的设立过程和结构是粗糙的,对于受托人选择和约束机制是不完善的,在后期操作过程中也是有瑕疵的。

“例如律师王某既是鲁南制药聘请的律师,也是赵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当鲁南制药的管理层与赵氏家族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律师王某的做法出人意料。另外,即使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股权变更于签订合同时即生效,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初涉离岸信托的国内家族来说,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赵志红称,离岸+非持牌机构(自然人之间互信)作为受托人+法律文件的瑕疵(缺乏对受托人的约束惩罚机制)+设立人的突然去世=一只虚弱的面临危险的信托羔羊。

另外,还有业内专家认为赵志全当初设立离岸信托,涉嫌侵吞国有资产,即认为案涉信托不具有正当性。对此许海波并不认同。“我们要将鲁南制药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信托的设立分开来看。在将安德森公司的股份置于信托之下之前,鲁南制药已经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政策完成了股改。安德森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系受让所得。因此,简单地以阴谋论之,并不可取。至于当初的股改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那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我们不做评判。总之,不能以此来否认信托的正当性。”

他分析称,本案所涉及的信托安排有两个,一个是“Zhao Trust”(下称“Z信托”),另一个是“Banyan Tree Trust”(下称“B信托”)。如前所述,B信托设立于2017年左右,实际上系由律师及Z信托的受托人(律师的配偶魏某)设立。赵志全生前设立的信托是Z 信托。 “这是一个可撤销的自益信托。从信托内容来看,这可能是基于一个临时目的设立的私人信托。但很遗憾,在还没有设立完备的家族信托之前,赵先生即去世。”

B信托系由Z信托的受托人魏某设立,法院没有评述其效力。鉴于法庭依据BVI 法律认可赵龙依法取得了安德森公司的股份,这个B信托显然被推翻了,而且赵龙取得安德森公司的股权,意味着Z信托已经终止。显然,魏某及其配偶谋划设立B信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赵志全的意愿及其受托人义务。

他指出这其中的一个关键是,由非专业公司担任信托受托人存在很多缺陷。在极端情况下,不仅不能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还会导致信托财产在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监督机制的缺失。这也是引发鲁南制药海外信托事件的主要原因。

“防范道德风险,在任何时候都是一道红线。”许海波表示,和十年前相比,国内对家族办公室和家族信托的接受度已经广泛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通过家族信托来管理和传承家业。设立专业、有效且能迭代传承的家族信托,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规则,包括私人业务和公司投资事务的适当隔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之间的有效制衡和监督,以及信托财产决策机制的有效运转。

鲁南制药家族信托纠纷绵延数年,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应该都能给国内企业及掌舵者们带来一些启示——至少有一点,不要仓促按照模板文件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否则可能后患无穷。同时,尽管这是诸多条件累加导致的个案,但对家族信托中的另一个关键角色——律师来说,在办理此类业务时还是要充分敬畏信托制度,界定好自己的角色,充分履行好受托人责任,不要再“以一己之力对整个行业造成毁灭性冲击”。(财富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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