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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俗营销号侵犯普通人权利,抖音是否要担责?法律人士给出答案

三俗营销号侵犯普通人权利,抖音是否要担责?法律人士给出答案

王亮亮 2020-07-09
争议集中在:平台是否知道侵权事实,是否从侵权中直接获利。

编者按:

几天前,《财富》(中文版)的一名员工认为,他受到了来自抖音的伤害。(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我们隐去姓名,用Andy代替)

事件大概是这样,6月30日晚间,Andy看到一条在抖音上关于自己的视频,发布者用恶毒的语言攻击了Andy和他的家人。

虽然抖音在事后删除了这条视频,但删除前,该视频在抖音获得23万条点赞,以及5万条评论。Andy预计,这条视频的播放量可能达到千万级别。(具体事件见链接《对普通人造成伤害之后,技术是否还可以“中立”?》

Andy的案例引发一个值得探讨的机制问题:如果在平台将相关侵害用户权利的内容下架前,已经对当事人及家人造成了伤害,是否该向平台问责?

此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一篇来自和昶律师事务所王亮亮的解读。

先讲一个非虚构案例:某天下班回家后,你和往常一样打开抖音,看着别人的美好生活消遣时间,习惯性地屏幕往上一划,发现视频是你的作品,问题是你从未授权别人发布,显然你被侵权了。

在抖音上更常见的侵权是影视、音乐作品侵权,但也存在个人作品被盗用甚至二次加工、低俗处理的情形,遇到侵权该怎么办?你马上联系抖音,抖音核对事实后,大概率会删掉这个争议视频。

那么,你可能会问:除了向发布侵权视频的用户事后追责,抖音要承担责任吗?答案一般是否定的,因为抖音这艘大船可能躲在“避风港”。

一、“避风港”中的“红旗”

“避风港”原则发源于美国,在1996年《通讯端正法》中初见雏形,成形于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包括“通知-删除”规则与“红旗”规则。

“通知-删除”规则是指,当事人发现侵权行为,通知平台,平台及时删除,就不关平台的事。“红旗”规则是指,如果平台“装瞎”,对于像“红旗”一样醒目明显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不及时采取措施,即使当事人没有通知平台,也推定平台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就要共同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在“避风港”里看见“红旗”,就不能躲在“避风港”里,而是要主动出击,消灭侵权。“避风港”原则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又免除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动审查义务。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知识产权领域吸纳了“避风港”原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通过,将“避风港”原则扩展到了更广阔的侵权范围内,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利用网络侵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应该对通知后、删除前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红旗”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就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再回头看抖音,它的免责逻辑是避风港原则下属“通知-删除”规则的体现,面对海量的用户上传视频,抖音没有事前审查义务,因为主动筛查内容,加重了企业负担,在技术上也难以实现,对用户自由与个人信息也可能带来侵害。抖音对通知后的侵权事实,采取及时删除等必要措施,消除侵权即可,不承担其他责任。

但是,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免责的前提是,抖音对于短视频的侵权必须处于毫无察觉的状态,如果抖音明知或存在应当知道的事实,则不能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免责,而应该依据“红旗”规则承担侵权责任。

二、抖音能否看到“红旗”?

“红旗”规则应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察:在主观方面,要看抖音是否明确知道或有证据推定其知道侵权事实;在客观方面,看侵权行为是否像红旗一样明显时,只需要借助“常人常识”,即一个具有辨别能力的成年人,在看到某个视频时,是否能够依据常识判断侵权行为的存在。

如果说上面的标准过于抽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则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判断规则,平台(抖音)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才能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免责:一是,明确标示平台属性,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是,不改变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是,未从用户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如果不满足前两个条件,可以直接认定平台构成侵权,几乎没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后两个条件,即平台是否知道侵权事实,是否从侵权中直接获利。

1、抖音是否知道侵权事实?

一般而言,短视频平台会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内容识别及算法推荐。一方面,平台会对上传视频的内容、质量进行审核和判断,并对其进行精准分类,实现“标签化”。另一方面,平台根据用户的个人信息、浏览记录等对用户画像,并将标签化的视频“推荐”给可能喜欢这个视频的用户,这样平台可以获得更高的点击量和用户数量,也使得用户更加容易沉浸其中。

抖音同样采用类似的个性化推荐机制,存在“推荐”就必然存在内容识别,否则个性化推荐就不成立。虽然我们不知道,抖音采用什么原理和技术进行内容识别,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辨别视频内容。但是,它的存在本身就加大了抖音知道视频侵权可能性的概率。

我们使用抖音时对其视频推荐精确性的感叹,也能直接感受到抖音“算法技术”的强大。既然正向推荐时,抖音具有强大的内容识别能力,那么反向侵权时,抖音无疑也应承担更大的义务。不能只在面对商业利益时嗅觉敏锐,在反侵权时装聋作哑。

2、抖音是否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利?

互联网社会是一个信息丰富甚至泛滥的社会,信息不是稀缺资源,相对于过剩的信息,只有一种资源是稀缺的,就是人们的注意力。

抖音深得“注意力经济”的妙处,通过算法推荐投喂用户需求,进而获取流量红利和经济利益,抖音能够轻松涉足电商领域,依靠的就是其巨大的流量。

与其问抖音是否从侵权视频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还不如问抖音是否通过侵权视频获取流量?

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如果抖音在侵权视频页提供了其电商链接,是否可以说,抖音在侵权行为中获利?抖音产品的逻辑不是向用户收费,一般用户缴纳的只是自己的“时间”并提供“流量”,如果只通过抖音是否从侵权中直接获得金钱,判断其是否获利,而不考虑流量隐藏的价值,似乎没有抓住抖音经济的精髓。当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仁者见仁。

三、技术中立之上的价值选择

“避风港”原则是“技术中立”这一母题的体现,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早期诞生的技术中立原则,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在快播王欣案中,“技术本身不可耻”的辩解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扎克伯格的“脸书”对技术中立的坚持,最终也在“删除Facebook”运动与广告商集体撤离的打击下,败下阵来。

2016年,今日头条的创始人张一鸣,曾高调宣称今日头条不是媒体,不输出价值观,不教育用户。两年后,今日头条因色情内容等被约谈,张一鸣最终低头道歉,认为产品走错了路,没有贯彻好舆论导向。

现代信息社会,技术已经超越了满足物质资料生产的初级阶段,与人类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不管承认与否,技术载体之上的产品,引导着人们的价值选择,商业逻辑之下,用来营利的技术,也就不能全然以“技术中立”的旗号应付一切批判,利用技术做生意必然存在价值选择。

“杀人的不是枪,而是人”,这句话放在在技术时代,就是狡辩。因为人只能操纵有形的枪支,但无法掌控无形的技术,大多数人是被技术所塑造、“挟持”。

当人用枪去杀人时,个人应当为其所操纵的行为承担责任;当人利用技术作恶时,掌控技术的平台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承担阻止或切断恶的发生的责任。

否则,还按照个人对个人的方式维权,就会陷入一场庞大而低效的维权运动中。针对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社会、法律、企业、个人的应变是不可避免的。

还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作为链接成万上亿用户的平台,必须承担其社会责任。某种程度上,平台让用户看到什么,用户就以为世界是什么的“信息茧房”已然织就,技术必须承担人们“向上看”的责任,也必须传递真、善、美的价值观,这不仅是“抖音”们的责任,也是时代的使命。

如果技术只向“钱”看,而不低头担负社会的责任,那么,下一个“快播”会是谁呢?(财富中文网)

本文作者王亮亮供职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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