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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试锋芒
 作者: Jeremy Kahn    时间: 2003年11月01日    来源: 财富中文网
 位置: 杂志>>第五十九期>>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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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法案面临的真正考验还在后头

    作者:Jeremy Kahn

    7 月底,美国证监会举行了一个小型仪式,以纪念“萨班斯-奥克斯利企业责任法”(Sarbanes-Oxley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Act)实施一周年。同一天,证监会主席威廉•唐纳森(William Donaldson)在向全国新闻俱乐部(National Press Club)成员发表演说时,热情赞扬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称这是自 20 世纪 30 年代首度实施证券法律以来最为重要的一项联邦证券立法。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完善了财务披露制度,它迫使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士及董事会更加警醒,结束了审计公司自我监管的局面,并且消除了证券研究机构的利益纷争。然而,如果现在就说它已取得了成功,恐怕还为时尚早。

    首先,人们才刚刚开始了解到这部法律的关键部分。新组建的会计监督委员会仍然在招兵买马。在委员会于 2004 年召开第一次年度会议之前,公司还无须遵守新法律中有关公司治理的多项条款──例如,要求公司组成一个完全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而对于一些外国公司来说,最后的截止期限则更长:2005 年 7 月 31 日。另外一项重要的条款──第 404 节要求公司制定一份证明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得力的年度报告,而这一条款的生效日期是明年 6 月。

    法案中还有一些条款模棱两可,还需在法庭上接受考验。例如,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无现金操作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违法贷款?答案是否定的。沙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Sullivan & Cromwell)律师约翰•伯斯特尔曼(John Bostelman)说,法案中还存在其他很多灰色区域。伯斯特尔曼著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解读》(The Sarbanes-Oxley Deskbook)一书,这本书被视为证券律师的圣经。他指出,该法中有关欺诈罪的条款对下列两种情况做了区分:一种情况是,首席执行官“明知故犯地”签发失实的财务报告;另一种情况是,首席执行官“蓄谋并明知故犯地”做出上述行为。第一种犯罪行为将被处以最多长达 10 年的监禁以及 100 万美元罚款,而后一种罪行则会被处以 20 年监禁和 500 万美元的罚款。那么,这两种行为之间有何差异呢?天晓得!伯斯特尔曼说:“你就算挠破脑瓜恐怕也很难想明白。”

    伯斯特尔曼还指出,如果公司“因行为失当”而重新报告盈利情况,可以强迫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归还得到的与公司业绩挂钩的奖金。但该法律并未详细说明何谓“行为失当”。不过,企业图书馆(Corporate Library)的保罗•霍奇森(Paul odgson)说,首席执行官还是要归还他的奖金的。

    也许,有关这项法律的最大未知数还是它所带来的益处能否最终超越遵 守这项法律所需的高额成本。据芝加哥的咨询公司 Johnsson 集团预测,为了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财富》500 强公司每家每年要新增 300 万至 800 万美元的成本。至于新法律能否真正在一段时期内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也无从得知。正如大卫•哈德斯蒂(David Hardesty)──这位会计师编写了一本有关新法律的使用指南──解释的那样,通常在牛市发展到强弩之末的时候,公司正在为完成预期赢利目标而全力以赴,此时最容易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译者:萧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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