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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回归:错失的时代和未解的困境

黄光裕回归:错失的时代和未解的困境

邹佳铭 2020-06-25
为什么我们很少看到国企遭遇如此窘境?

本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黄光裕予以假释。在几次传言之后,黄光裕出狱的消息终于被坐实。这个曾三度登顶中国富豪榜的商业奇才,在出狱消息未经官方核实的情况下,就已带来公众效应——“黄光裕概念股”迎来集体飙升,市场对他的信心仍在。

即使领导者不在国美十余年,国美仍在,这在中国,也算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其实,国美在黄光裕出狱前,就已经开始布局。2020年以来,国美先后与拼多多、京东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可以看出国美向社交电商和互联网电商进军的战略。

往前回溯十二年,国美,曾是中国最大的家电连锁帝国,但是2019年的营收几乎只有京东的十分之一,也被老对手苏宁远远抛在后面。这不禁让人唏嘘,如果黄光裕没有错过这个时代,他、国美、乃至中国的家电零售、房地产,甚至资本市场,是不是另一番格局?

现实的世界从来没有“如果”,黄光裕不是中国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入狱的富豪和民营企业家。前有1998年中国首富郭建新、原南德集团总裁牟其中,后有“中国最年轻的上市公司(中国高科)董事长”张海、2003年《福布斯》内地富豪榜的周益明……这后面还可以列上长长的名字。当然,富豪和民营企业家,并没有法律上的特权,如果犯法,本应当与庶民同罪。

问题是,当中国富豪榜上的富豪屡屡入狱,成为一种现象时,就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反思。

中国,是一个只有短短四十年多年商业历史的传统农业国,我们对商业的认识,规则的建立,乃至对民营企业家的尊重,都还在路上。当然,我们也取得了很多的进步,尤其是这几年,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一再发文,保护民营企业家。但是,一再提“保护”,本身就说明了他(她)们遭遇了不公平对待,也说明这个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如何把这种精神落地,如何转变社会观念,似乎还是一个未解的难题。

回到2008年5月1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

非法经营罪,涉及的是2007年,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向香港转移8亿元人民币现金,偿还赌债。毫无疑问,这一行为明显违背国家外汇管制制度,构成行政违法。

但是,以人民币偿还港币的赌债,明显不是一种经营行为,也没有从中谋利,将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有失妥当。这其中反映出法官明显的入罪倾向,当一种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做行政处罚完全可以罚当其罪时,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在这类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中,判决反映的可能不是某一个人,而是司法乃至社会的一种偏见。所以,困境有时候不是来自法律,而是我们如何执行法律。决定我们向左走或向右转的,是观念中对民营企业家的看法,或歧视。

在对单位行贿罪的辩护中,辩护意见指出,黄光裕等人给付相关人员的钱款,是鹏房公司涉嫌犯罪调查和国美涉税举报调查过程中,向对方提出保密调查、尽快结案的请求。是因为调查“影响了国美的经营,造成银行降低对国美公司的授信额度。”“所给予款项是向执法过程中注意执法方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表示感谢”。

短短几句话,揭示的则是民营企业涉案调查中,面临的残酷现实:没有必要地对企业家实施强制措施、超额查封扣押、漫长的侦查、审判……企业只要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就仿佛被贴上了“犯罪”的标签,银行、供应商、合作伙伴都可能绝仁弃义,甚至落井下石。

最后,也许等不到最后,企业就被拖死了。

企业家犯罪,与杀人、防火、抢劫等传统刑事犯罪不同,他(她)们一般是通过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手段,追逐经济利益,他(她)们对社会生活秩序一般没有现实的危险性,那么,对企业家的审前羁押就是完全不必要的。

另一方面,资金,是一个企业的血脉,超额的查封扣押、银行提前催收断贷,将引来系列的连锁反应,无异于切断企业的生路;一再延长的办案期限,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更是向企业和社会传递了负面、悲观的信号,能扛过去的企业寥寥可数。

这些问题并不是没有解决方案,很简单,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好:犯罪嫌疑人,只有具备阻扰调查、实施新犯罪、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时,才需要逮捕。

绝大部分企业家犯罪没有必要羁押,羁押应当作为一种例外,而非常规措施;强制措施严格限制在与案件相关的财产范围内,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是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却普遍得不到遵守,原因在于违法没有成本。

当谁都不用对违法后果承担责任时,法律就是没有牙齿的文字,苍白而无力。

由此还有要追问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很少看到国企遭遇如此窘境?这背后的答案不言自明,而才是症结所在。

我们从判决书所认定的2007-2008年,黄光裕在中关村上市公司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股权重组事项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巨额交易获利的事实,也可以看出黄光裕个人法律意识的淡薄。

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对内幕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大众对这一行为还未建立普遍的红线意识,黄光裕也不例外。当然,这并不是理由,违法就应处罚。

但是我们不应太过倚重刑罚,毕竟它是一把双刃剑,一个企业家入狱,可能摧毁一个企业,社会就可能减少相应的就业机会和税收,这无异于“杀鸡取卵”。我们应当适当考虑替代方案,或者多管齐下。

内幕交易的本质是利用信息优势获利,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透明、公正。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切入,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集团诉讼挽回损失,不仅能够唤醒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以私权限制信息的滥用,更是一种代价更小,范围更大的市场教育课。

“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如何在惩罚和保护之间,把握平衡,不仅是司法的艺术,更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马克思说:“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

还在发展中的中国民营企业,就像是市场中的一个熊孩子,我们要帮它定规矩,在它不遵守规矩时,惩罚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动辄就绑住手脚,这不仅阻碍它的成长,也让社会失去了活力和未来。

在判决书披露的内幕交易事实中,我们还可以看到黄光裕作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拥有的绝对权威和权力,动辄上亿的资金出入,几乎不受任何掣肘。

这也是中国民营企业的普遍现象,即使形式上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际上的运行还是老板一人说了算。

但是,权力有多大,风险就有多大,尤其是这些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们,都有鲜明的个性,牟其中的“异想天开”、兰世立的“剑走偏锋”、黄光裕的“乱拳打死老师傅”……与常人相比,他们更不喜陈规、敢于突破。

但是,这在成就一番事业的同时,也容易将他们置于法律的险境。中国民营企业家如何摆脱个人英雄主义情结,把自己放在社会、法律、公司治理框架内思考和行动,不仅是个人的功课,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时间再回到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看了“傻子瓜子”的问题报告后,只批了六个字“放一放,看一看”。正是这六个字,放下了成见,让中国民营企业在绝境中萌芽,才有几十年后,我们看到的中国经济的蓬勃生机。

这种大智慧,在今天,仍值得我们细思慢品。如果黄光裕可以像“傻子瓜子”一样从未离场,未尝不是我们所有人的幸运。(财富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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