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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注册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

在深圳注册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

2020-08-27 10:00
创业板注册制刚刚落地,昨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为其助力。

条例变通公司法,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在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保护其稳定发展。这也意味着,创业板注册制的上市资源将更加“丰盛”。 | 相关阅读(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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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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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也就是AB股结构,A类股为普通股,B类股为特殊股。特殊股拥有的表决权远多于普通股,一般由管理层,亦即创始股东及其团队持有。深圳此次实施同股不同权,旨在给企业创始人更好的保护。此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创始股东团队股权稀释,有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同股不同权制度则能够保证原始股东以较小的持股比例继续对公司持有控制权,从而防止恶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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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柯

顾小柯

人力资源总监

经历过阿里第一次上市的人,对同股不同权应该有深刻的印象。2014年,一度希望继续在B2B曾经挂牌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阿里,由于违反该市场当时奉行的“同股同权原则”,而被迫远赴美国纽交所上市。4年后香港联交所在2018年4月完成改革,宣布允许“同股不同权”构架的公司赴港上市,为阿里最终以第二上市重新回归亚洲市场铺平了道路。如今允许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也是有保护科技创新企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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