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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妇联:下一步将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

江苏省妇联:下一步将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

2022-02-24 11:00
2月23日,江苏省妇联主要负责人表示,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了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查明了事实真相,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追责。下一步,妇联组织将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权益问题,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推动落实党政主导的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机制,把维护妇女权益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在基层。 | 相关阅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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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

朱征夫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不仅是江苏,建议各地由政法委牵头,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律师协会以及相关公益组织共同派人组成调查组,深入到重点地区尤其是边远地区的村庄进行摸底调查。遇有受害人反映遭受强制并请求解救的,立即解救;没有请求解救的受害人,要看她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和自主表达意志,若当事人因精神疾病等无法自主表达,调查组可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收买,一旦构成收买的,立即解救。受害人并非只有小花梅,而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她们仍在遭受持续的强制和侵犯,急待解救。

“小花梅”案涉及到一系列重大问题: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相关法律的严格实施;受害人的合法自卫权;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作为套在受害人身上的另一副枷锁;收买妇女、儿童这一沉疴痼疾背后的经济、社会、文化原因;地方官员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袒护;底层群众对人的尊严的麻木和冷漠,对犯罪行为的熟视无睹,甚至暗中相助;拐卖收买犯罪与受害人身患精神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精神病的甄别诊断和被精神病的问题;对受害人的解救、保护、安置和救济;农村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安置等等。

拐卖收买妇女儿童问题不单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必须拿出综合性、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当前有关刑期(收买与拐卖同罪)的争论,以及修改罪名(将“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改为“劫持妇女儿童并转让控制罪”)的讨论,对于提高全社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的共识是非常有帮助的。

不仅收买应当与拐卖同罪,还应当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打击范围,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

但修法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过分陷入修法的争论容易转移大家对事件核心问题的关注——当前应尽快解救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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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

薛京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以前的宗族和乡土特点使得被贩卖的妇女儿童很难被解救,不像杀人盗窃,在任何社会社区都是被谴责的。但是对于花钱买老婆,在很多偏远地区不会被谴责。解救人口反而被认为是侵犯宗族利益,同仇敌忾。这也是为什么此前拐卖妇女一直是法外之地存在的原因之一。

很多人说,如果能拿出缉毒的手段,人贩子将不复存在。最近关于“买卖妇女儿童同罪、同等量刑”等修法的讨论,很多人会引用知名法学教授罗翔的一个视频,他说,买卖鹦鹉五年以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三年以下。

当然,现在收买妇女儿童,确实量刑较轻。但须注意的一点是,违法成本的判定不是一个感情的直觉问题,而是一个衡量各方面影响的结果。量刑一旦太重,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杀害受害人等过激手段。在发现另外的“小花梅”之前,“她”就因为施暴者对重刑的恐惧而消失,这是令人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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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佳铭

邹佳铭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1992 年开始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近期就第三次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8万多人参与,意见多达42万条,远超 7 条同时期征求意见的法律修订草案,比如是“公司法”参与人数的100多倍。呼声最高的是“收买与拐卖妇女同罪,同等量刑”。

如此热度,与“小花梅”深受社会关切有关。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也有姐妹,也有可能有女儿,女性的命运,实际上是全人类的命运。这一个事件,伤害了我们每一个人内心中最自然的情感,所以引发了大众广泛地呼吁。这是值得尊重的情感,也是社会的粘合剂。

但是,“修法”是一件最严肃的事,大众的情感要尊重,更要评估法律修订的后果。

“小花梅”并不是收买被拐妇女的典型案例,收买只是使妇女处于不自由的状态,并不代表囚禁、虐待或故意伤害。该事件恶劣之处在于他收买之后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的伤害行为,这些伤害行为才是更刺痛我们的。当然,源头在收买。但是收买后如何对待被收买者,实践中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买卖同罪,实际上就是抹杀这种差别。这是一种不鼓励收受者善待妇女的立法,与其初衷背道而驰。

其实,在我国现有的刑法的框架内,对“小花梅”事件中的收买,以及收买之后的虐待,伤害,囚禁行为是应当一起评价的,数罪并罚的话,是完全能够得出一个与董某民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当的刑罚的。所以,并不是说我们现有的法律不能对这种极其恶劣的行为罚当其罪。

“买卖同罪”的第二个问题是,收买和拐卖这个行为,从刑法的评价来说,两者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我们抹杀这种区别,不仅违背了刑法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也可能会在实施中带来严重后果。如果收买者只要有收买,就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是死刑这样的重罪,那么他为了避免这种严重后果,就可能做出类似杀人灭口的过激行为,这种严重伤害被拐卖者的行为,这也是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还有一个根本问题是,不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其实都是我国经济和文化教育还没有充分发展的一个表现,它并不是一个原因,而是结果。那么,在我们短时间内还无法消除这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应当引导这种行为往好的方面去发展。尤其是“收买”是很复杂的情况,因为大部分的收买者,实际上是想跟这个被拐卖的妇女成立一个家庭。

我们的法律应该激发收买者内心中善良的东西,不要因为一个错误失去了其他可能性。我始终认为,人性中有很多美好的东西,法律相信善,就能激发善。我们现行的立法就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收买者没有虐待,也没有阻碍解救被拐妇女的,法律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其实就是一个良善的立法。

我个人认为,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本不是修订法律,而是从一些根本的措施着手。有一句话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所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无外乎还是发展经济,提升教育,加强社会基层治理,但是这些也都是缓慢而艰难的,我们应该有耐心。

最后我想说的是,刑法不能以恶制恶,好的法律,应当是点亮每一个人心中最良善、最美好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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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牧野

苏牧野

资深媒体人

江苏省昨天的通报,仍然没能平息舆论,反而让大家的关注点更加聚焦了。

主要焦点为以下三点:

一、这第五份通报在考量物证时,链条基本与第四份通报一样,结论也基本“维持原判”,但是为何在物证之外,却有意轻视人证?比如,可否让云南的亲属们与铁链女见个面?视频通个话也行?

二、批捕董某民时的罪名——涉嫌虐待家庭成员罪,和对他立案侦查时的罪名——涉嫌非法拘禁罪,两相比较,怎么反而变轻了!那么顺藤摸瓜,大家就要质问了:董某民收买被拐卖妇女不是罪吗?他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不是强奸罪吗?他铁链锁女,不是非法拘禁罪吗?更不要提他提供虚假信息去办结婚证和给铁链女落户了。再深一层,如果他与铁链女的婚姻根本都是违法的,那么“家庭成员”一说又如何成立?

三、虽然处理了17位官员,但都以“失职渎职行为”为由,无一人与拐卖人口事件相关。而在当地,整村整村的人都共同知晓买卖行为、共同监视被拐女性、共同庇护买方的事件,看起来比比皆是,难道官员不必为此负责?

以同样的逻辑来看江苏省妇联的最新表态,要深入排查云云,也只能说,做比不做好,但对其成效不必抱过高期待。如果真要排查,让广大媒体进村采访、让官员真正被问责,才有可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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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三四

杨三四

The only way to do great work is to love what you do.

昨天一纸调查通告,虽然民间依然疑问颇多,但是对于丰县这场罗生门,算是有一个暂时性的结果了。之所以称其为暂时性的,就是因为从丰县事件整个过程看,拐卖妇女儿童,实行非法拘禁的现象,在这个地方是普遍存在的。

这一点是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同时也暴露了当地相关部门的失职,当地妇联自然应该首先承担起责任,开始排查类似事件,而从根本上尽可能杜绝妇女儿童拐卖,还是要改革法律,从买卖同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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