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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他人微信红包或构成“盗窃罪”

抢他人微信红包或构成“盗窃罪”

2021-10-19 19:00
近日,山东沂水县法院通报一起微信群抢防疫捐款红包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当发红包与抢红包者构成赠与关系时,与违法犯罪没有关系。但是,偷抢具有专门属性、指向特定权利人的红包的,则涉嫌违法乃至犯罪。 | 相关阅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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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宝

财宝

不能批评的都不值得赞美

这个新闻乍一看,在群内乱抢红包可能构成盗窃罪,确实比较吓人。不过这个新闻中的案例还是比较特殊的,这个群里的红包是由专人接收,并要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

而李某在明知的情况下,还拒不退还而后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这样的行为就跟我们平时在群里乱抢红包的情况有很大的区别,可以理解为什么这个案例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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