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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重申:对民企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的,尽量不捕不诉

2021-09-2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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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国新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护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重申,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营类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 相关阅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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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波

许海波

金诚同达律所金融组高级合伙人

最高检积极有为,视野宽广。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需要解释,通过解释、适用来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整体上提升企业的合规素养和水平。希望不仅仅是为了经济,而是重启法学的人文精神。体贴人心和人性,悲悯苦难和命运,安顿国家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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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佳铭

邹佳铭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涉及的是善恶的问题;逃税、诈骗等经济犯罪,涉及的是正当与否的问题,且不会对基本生活、社会秩序造成影响,所以原则上没有逮捕、羁押的必要。
观念上而言,我们对经济性犯罪,要从对错的斗争思维转化为引导、规范的治理思维,针对这种逐利性犯罪,应当多用罚金和资格刑,就能修复或者预防犯罪,而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实际上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的区域性差别很大,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司法观念和执法水平完全不一样,文件并没有直接可操作性,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逮捕是例外的原则,细化逮捕和起诉的条件,司法人员不当执法的要追责,才能把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精神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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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琛

李广琛

“尽量不捕不诉”,是特别针对营商环境的一道优化指标。民企经营不易,一旦一把手碰到什么司法难题,往往是整个公司跟着遭殃。即使最后被证明是“清白”的,或者对方败诉,也使得好端端的企业落得一身脏。
 
我注意到,在最高检重申这项要求之前,就有多个地方投入了司法实践。比如在张掖,一家民企负责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撕打”而被起诉,最后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可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而在柘荣县,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几家民企,也依法进行不起诉的决定。在对工商界的司法管理中,检察院更多扮演的应当是“老娘舅”、调解员的角色,而非强制力的执行者,特别是针对一些社会影响小、程度轻的案件。当然,这也不能成为企业无视法纪的理由。在法庭之外,应当予以同等效力的罚款等方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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