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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卿 评《公牛集团回应3亿罚单:不复议 尽快交罚款》
张亚卿
大成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专业组律师

我的产品,价格我说了算吗?

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浙市监案〔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罚款2.9481亿元。据悉,此案为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自机构改革以来,开出的反垄断最大金额“罚单”。
2014年至2020年,公牛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在转换器、墙壁开关插座、LED照明、数码配件等电源连接和用电延伸性产品的销售渠道控制下游经销商(《反垄断法》叫交易相对人)价格形成办法,经销商不能自由决定自己售卖产品的价格,而是由厂家说了算,如有不遵守就可能丧失经销商资格。公牛集团作为厂家,以协议书的方法要求下游经销商签订价格管控协议,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协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这样的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认定为严重极端的重大违法行为——垄断。
垄断协议是指垄断行为的一种,具体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国家用立法明文禁止垄断协议,如有违反,可能会遭到金额极高的经济处罚。
公牛集团此次被罚,就在于其强势管控下游经销商渠道的经销模式。经销商是公牛集团产品主要销售模式,在对经销商的管理上一直比较强势。鉴于当事人产品的市场优势地位,经销商对其重点产品具有一定依赖性。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产品在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和在零售市场正常市场竞争,破坏了价格由市场市场决定的制度机制,变成了人为指定操纵的价格,容易被同行效仿。因为这样做,可以确保上游厂家售卖者的利润。当大多数同行都纷纷效仿时,很容易达成某种市场“默契”,形成一致行动,这种协调一致的同行业价格管控机制,会使得某种商品的提供者联合在一起人为操作价格。他们想挣多少钱就挣多少钱,无须过多考虑提高产品质量、无动力去全力以赴地去研发创新、提升服务品质。如果大家都效仿不搞产品和服务本身的创新,专门搞所谓“商业模式”(主要是销售模式)的创新就可以赚到更多的钱。这样一来,社会整体福利没有提高,但是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却很容易赚到更多的钱,消费者付出更多成本。
当消费者在一个市场上买任意一家的产品,价格都是差不多的时候,近乎没得选择了,“天下乌鸦一般黑”局面形成。这种经济现象,在任何国家都不被允许,因为他极端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市场竞争秩序。一个行业这样做,如果不加制止,其他行业看到这样很容易赚到更多钱,认为办法可行,纷纷效仿……这样下去的话后果就是寡头经济控制整个社会经济,最终动摇的就是一国之治,影响社稷安危(国家安全)。所以,任何国家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启动国家机器加以制止,予以强制调整。我国的《反垄断法》是所有有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法律中罚款额度最高且没有上限的法律。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竞争的模式下,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创新动力十足,通过不断地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得以生存延续和谋求发展。当企业占领优势市场地位之后,进入一个平稳发展期,为了维持持续利润率和增长率,少投入提升单位产出效率是一个不错的追求。企业往往不再保持创业之初的那股“闯劲”了,不再把主要精力和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上,而是寻求更多的商业模式创新、金融创新,往往这里所谓的模式创新,就是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商业行为。如先低价倾销,后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恃强凌弱,扼杀式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他人只能与其交易、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固定价格、限定下游向第三人转售最低价等等,搞起了垄断。目的只有一个:持续维持高位利润。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打通全国统一大市场,搞活内外双向经济循环,深挖内需,外扩市场去库存、补短板,成为经济生活主旋律。破除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是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要点。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将增加的社会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无益于行业创新发展,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公平竞争环境下,企业发展质量上不去,区域经济发展质量提不高,消费者满意度降低,有损市场经济的健康活力与可持续发展。所以,国家集中中央事权,中央部委直接执法,目的就是规制垄断。哪怕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也是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而垄断案件的二审直接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公牛集团回应3亿罚单:不复议 尽快交罚款#

522021-10-07 14:10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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