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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曙光

版权的曙光

Roger Parloff 2012-11-06
金·多特康姆的公司疯狂助长网络盗版,超乎人们的想象。但它可能一直是合法的。怎么会这样?版权保护的出路在哪里?

    这些判决反过来刺激软件程序员回过头来,再次试图围绕着在上述案件中被视为违规的惹事生非的功能编写程序。这是一个很了不起的探索,目的是创造一个自动的“模糊版权”系统,给运营商提供一个可以找理由推诿责任的缓冲区,在鼓励用户侵权的同时使运营商免于被问责。这个目标是由律师弗雷德·冯·洛曼(Fred Von Lohmann)在2001年提出来的。他当时是伯克利法律和技术中心(Berkeley Center for Law and Technology)的访问学者。在一封给软件开发商的公开信中,他告诉他们,该如何打造一个免遭法官纠缠的后Napster时代的文件共享业务。他请开发商自问:“你们能有根据地否认,了解你们的终端用户想要做什么吗?”后来,冯·洛曼成为了一家领先的数字版权非盈利组织电子边疆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法律专员。他将这封信张贴到了基金会的网站上。2010年起,他担任了谷歌公司的高级版权律师。

    有了网络硬盘,程序员们已经接近实现他们的不光彩的目标。网络硬盘是现今世界已知的最简单、最庞大也是最有利润可图的盗版市场。可是,依据美国当前的法律,它们可能还是合法的。

    1998年,版权持有者觉得他们对这一形势忍无可忍。在那一年,国会制定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他们觉得,已经有一个可以忍受的折中解决方案。版权法案将Betamax原则引入当时的在线商务。不过,这是在我们称之为“网络2.0”的用户生成内容爆发之前。该法案给信誉好的网络运营商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避风港。这些运营商遵循的规则是:一旦版权持有者告知他们侵权行为,他们就马上删除该产品。另一方面,版权持有者认为,这个避风港不会接纳被国会“红旗”警告的信誉差的运营商。国会对成为侵权窝点的网站标上红旗。

    但法庭有时并不这样理解这项法律。相反,他们裁定《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限制了版权所有者,即便是面对依靠大量侵权行为的公司时也无能为力。发现即消灭的办法让法官必须针对每一个侵权文件做出判决,一次判决只针对一个文件。这么做如同按下葫芦起了瓢。《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没有任何条款能阻止一份文件在被删掉五分钟后被另一位用户恢复。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伦德尔·皮克尔(Randal Picker)说:“问题如大海,法案能解决的范围只有一杯水。”

    2010年,版权持有者求助于国会。他们认识到,正面攻击《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他们转而将重点放到整治“外国流氓网站”——总部在国外、“一心”促进侵权的网站,比如大多数的网络硬盘。对于这些外国网站,《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没有提出专门的解决办法。

    在当时,激烈抗争的不仅有版权持有者。美国的制造商也是一腔怒火,他们的产品在国外遭到大量仿冒,并通过那些冒充合法分销商或折价销售商的网站卖给美国人。美国人通过谷歌、必应(Bing)等搜索引擎找到这些仿冒厂家。搜索引擎把制造商的商标当成付费搜索关键词,卖给出价最高者。

    NBC环球(NBC Universal)的执行副总裁和首席律师、美国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的反仿冒和反盗版联盟(Coalition Against Counterfeiting and Piracy)主席里克·科顿(Rick Cotton)说:“互联网是21世纪社会的支柱,这片天空不能没有法律。听到有人谈论自由,我们必须要问:‘非法行为是否拥有同样的自由?’我们已经在现实世界中回答了这个问题。在现实世界,我没有冲到你面前、对着你的鼻子来一拳的自由。无论是合法网站还是非法网站,是否有权力不受约束地经营?最终,我想对于这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

    两年多来,国会举行了有关网络盗版和仿冒的讨论会和公开听证会,先后制定了三个不同的法案。但是,每个重新修订都使法案变得更加宽泛,危险性增加了。2011年10月,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制定了最近的一个法案,就是现在声名狼藉的《阻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SOPA)。该法案最受争议的条款是根据AT&T公司在2010年3月向白宫的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协调人提出的建议而制定的。它允许司法部请求联邦法官命令AT&T、Verizon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域名系统”(DNS)过滤的方式,阻止他们的用户接触外国侵权网站。其他条款则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停止指向法庭宣布的致力于侵权的网站,以及要求贝宝(PayPal)这样的支付处理公司、谷歌AdSense这样的在线广告网络停止与这类网站的业务往来。(私人版权持有者也可以请求法庭令,但仅限于针对支付处理公司和在线广告网络。)

    这下子可捅了马蜂窝,技术公司、技术界支持的非盈利机构、技术专家以及相关的普通技术用户(也就是说其他所有人)都骚动起来。有关网络安全、有效性、《第一修正案》(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被视为美国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译注)、相关程序等疑问都被理所当然地提了出来。这些问题夹杂着虚伪和谬误。突然间,法案的支持者被无情地骂作是“想破坏互联网”的“互联网杀手”。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做出了重大修正,最终彻底清除了有关封闭域名系统的内容,但仍然无法平息这一窝蜂的怒火,他们在当年1月18日依然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抗议《阻止网络盗版法案》的活动。大众抱团的力量彻底盖过了两党组成的老式立法联盟,即便支持它的是曾经很强大的利益团体,如美国商会、劳联-产联(AFL-CIO)、好莱坞、唱片业、出版业以及所有其他的依赖于版权的行业与行会。成千上万个博客和网站——包括全球访问量最大的谷歌——都把自己变成了政治公告牌、请愿书,发动人们用电子邮件和电话轰炸国会。维基百科(Wikipedia)警告说:“想象一下,一个没有免费知识的世界会是什么样子?”孩子被吓倒,突然向父母们问了一个让他们摸不着头脑的问题:“你们在《阻止网络盗版法案》上站在哪一边?”于是,法案的支持者丢下草案,躲到一边去了。

    这个反对群体在1984年判决Betamax案时还不存在,甚至在1998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通过时也不存在。但是,国会要制定的这些基本规则促成了这个群体。现在,这帮人不想让任何人乱定规矩了。

    他们当中有人对我们说:“对不起,我恐怕是不会让某些事情发生的。”

    哈佛大学教授、哈佛法学院伯克曼互联网和社会中心的共同创始人查尔斯·奈森(Charles Nesson)说:“在数字世界,版权污染了很多东西。”

    这可不是人们对版权法的一贯看法。

    “看看网络吧。”奈森继续说。“想象一下网络世界里的言论自由问题——你能否在使用的时候不担心吃官司。”他解释说,在这个空间有三类数据,首先是“完全免费的数据,你使用时完全不用担心”。第二类是明确有版权的数据,你可以在亚马逊(Amazon)或iTunes上购买它们的使用权。“最后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被污染的数据。你无法确定能不能免费使用它们,可你同样无法知道如何取得使用它们的明确许可。这种污染使得自由的网民无法获取网络世界的相当一部分内容。”

    对于传统的版权律师来说,公众对版权法的看法的转变——从创意源泉的高尚监护者变成奈森教授所说的困扰自由网民的生活的污染物——让人困惑。

    由于能够使音乐、书籍、影视的精确复制品近乎无成本地传播,数字技术突显了始终处于版权法核心地位的一个行为谜题。这些作品被经济学家称为公共商品。一旦有人公开唱了一首歌,就不可能阻止别人也唱这首歌,也无法阻止歌曲作者继续唱自己的歌。对公共商品的这些令人着迷的特点,最令人难忘的评价是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名言:“学习他人思想的人,在充实自己的同时不会减损他人的智慧,就如同点起蜡烛,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不会给他人带来黑暗。”

    但包括杰斐逊在内的美国宪法的制定者认识到,问题在于如果没有人能拥有歌曲,人们就没有动力创作歌曲了。为此,“为了促进科学的进步”,他们附予国会保证“作者在有限时间内享有对其作品的专利”的权力。

    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版权领域的众多工作者相信,他们在为帮助作家、音乐家和艺术家而奋斗,如天使一般高尚。但是,到了90年代,很多拥有技术背景的人进入该领域,他们认为,版权妨碍了进步,并且说只要版权所有者适应了新技术,他们就能从中获益,但是娱乐业却在不讲道理地固守过时的商业模式。这可不受版权法保护。典型的例子是录像机。电影公司曾试图把录像机扼杀在摇篮里而未果,十年后,它们从家庭录像销售和出租的收入就超过了票房收入。

    斯坦福法学院的版权学者保罗·戈德斯坦因(Paul Goldstein)说,在今天的学术界,“支持免费使用的人比支持保护版权的人至少多出一个数量级,甚至可能是两个数量级,这只是一个很保守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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